台灣立委李貞秀事件,民眾黨「結構性困境」論點的法理偏差,個人困境不得凌駕國家法律與主權制度





台灣立委李貞秀事件,民眾黨「結構性困境」論點的法理偏差,個人困境不得凌駕國家法律與主權制度

Updated: 05/04/2026
Release on:27/02/2026

民眾黨在李貞秀案中提出的第二大論點,是將中國不承認台灣為外國、不受理放棄國籍申請的現實,定性為「結構性困境」,並以此為由主張:若強制適用《國籍法》第20條的放棄外國國籍義務,等於事實上剝奪陸配族群擔任高階公職(例如立法委員)的參政權,構成對特定族群的不合理歧視。

這種論述乍聽之下似乎站在弱勢族群的立場,強調平等與包容,但深入法理層面檢視,卻存在嚴重的邏輯與憲政偏差:它試圖以個人或族群的實際困難,作為推翻或豁免國家法律強制規定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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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困境與國家法律的位階關係

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律體系的核心原則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時也強調國家主權與公共利益的優先性。任何個人因自身國籍、家庭背景、出生地或外國法律限制所產生的具體困難,雖然值得同情與行政上的彈性考量,但絕對不能成為凌駕國家法律制度的充分理由。

《國籍法》第20條的立法目的非常明確:確保公職人員維持對中華民國的單一忠誠義務,避免任何外國國籍帶來的潛在衝突與風險。這項規定適用於所有公職人員,並非針對特定族群量身訂做,而是基於國家安全與憲法主權的普遍性要求。

當民眾黨將「中國不配合放棄申請」視為結構性困境,並主張因此應豁免放棄義務時,等於間接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單方面法律立場與行政作為,可以決定中華民國公職人員的資格要件。這不僅違反主權獨立原則,更形同讓外國法律擁有否決台灣民主制度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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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困境不等於法律豁免的正當性

所謂「結構性困境」,在法理上確實存在,但其法律效果有限。中國不視台灣為外國、不受理放棄國籍申請,的確造成許多陸配在程序上難以完成《國籍法》要求的證明文件,這是兩岸互不承認主權框架下的客觀事實。

然而,客觀事實的存在,並不自動轉化為法律上的豁免權。立法者制定《國籍法》第20條時,已充分考量到國際間放棄國籍程序的複雜性,因此設下「就職後一年內完成證明」的寬限期,讓當事人有合理時間處理相關手續。

若當事人因中國機關不受理而無法完成,則應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已盡合理努力」(例如多次申請紀錄、官方拒絕函等),由主管機關個案審酌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但李貞秀案中,內政部三次函請提供證明,卻至今未收到任何完整文件,甚至當事人本人承認相關公文「拆都沒拆」,這已超出「結構性困境」的合理範圍,進入未盡義務的層次。

民眾黨將個案困境放大為族群歧視的論述,忽略了法律適用的一致性:若因中國不配合就全面豁免,那麼其他國籍人士若遇到本國行政機關拖延或拒絕放棄,也同樣可以主張「結構性困境」而免除義務,這將使《國籍法》的強制規定徹底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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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平等原則與合理差別待遇的界限

憲法第7條保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大法官多次解釋,平等原則並非機械式的形式平等,而是容許基於「實質正當目的」的合理差別待遇。

公職人員的國籍單一要求,正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與主權完整,這屬於憲法所允許的重大公共利益。對保有中國國籍者施加更嚴格的審查,並非針對「陸配族群」的歧視,而是針對「中國國籍」所帶來的客觀風險所做的差別待遇。

中國《國家情報法》第7條規定,所有中國公民均有支持、協助、配合國家情報工作的義務,違反者可受刑事追訴。持有該國籍的公職人員進入立法院,接觸國防預算、外交機密、國安情報等領域,即存在無法排除的法定衝突風險。

這種風險並非假設,而是現實存在的法定義務。因此,行政院拒絕提供資料、不接受質詢,並非歧視,而是履行保護國家安全的憲法義務。民眾黨將此定性為「對特定族群的歧視」,忽略了差別待遇的合理性基礎,屬於對憲法平等原則的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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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問題不得指責制度不公而拒絕遵守

任何個人或族群的具體困境,都應在既有法律框架內尋求解決途徑,例如申請行政救濟、提起訴訟、聲請釋憲,甚至推動修法,而非直接以「制度不公」為由拒絕遵守法律。

若允許任何人因個人遭遇困難,就公開主張「不守制度」,那麼法律的普遍性與強制力將蕩然無存。民主社會的法治原則,正是建立在「人人守法、縱有不公也透過程序改正」的共識之上。

李貞秀案若最終由司法或釋憲機制認定《國籍法》適用有違憲之處,自可依法修正;但在司法尚未做出最終解釋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凍結職能的作為,正是維護制度尊嚴的必要步驟。民眾黨將個案困境政治化,試圖以「弱勢保護」包裝法律豁免主張,這種策略不僅無法解決根本問題,反而可能加深社會對陸配參政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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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國家制度優先於個人困境的憲政底線

民眾黨的「結構性困境」論點,本質上是試圖以個人或族群的實際困難,作為推翻國家法律強制規定的理由。這不僅違反法律位階原則,也違背中華民國主權獨立與公職忠誠義務的憲政核心。

任何人都無特權因自身遭遇的個人問題,而指責制度不公並拒絕遵守法律。真正的公平,不是豁免規則,而是讓所有人在同一套規則下公平競爭,並在規則有缺漏時,透過民主與司法程序加以完善。

李貞秀案的處理,正是考驗台灣能否在包容新住民的同時,堅守國家安全與主權底線的關鍵時刻。唯有堅持依法行政、加速司法釐清,才能避免個人困境成為破壞制度整體性的藉口。

內容引用來源及網址

  1. 中華民國《國籍法》第20條全文及立法理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01
  2.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及相關大法官解釋(平等原則與合理差別待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查詢系統,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w.aspx?lan=CH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第7條全文,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706/0f8b0d0b0b0b0b0b0b0b0b0b0b0b0b0b.shtml
  4. 行政院新聞稿:卓榮泰院長指示各部會暫不提供李貞秀資料(2026年2月26日),行政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最新消息
  5. 內政部戶政司公文:針對李貞秀國籍問題三次函請證明說明(2026年2月系列公文),內政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news
  6. 台灣民眾黨官方聲明:李貞秀案結構性困境與歧視論述(2026年2月柯文哲及黨團發言彙整),台灣民眾黨官方網站,https://www.tpp.org.tw/news
  7.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8號解釋(國家安全與差別待遇之合理性),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w.aspx?la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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