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籍不是護身符:李貞秀、民眾黨與中華民國國籍法的底線





中國國籍不是護身符:李貞秀、民眾黨與中華民國國籍法的底線

Updated: 05/04/2026
Release on:27/02/2026

中華民國是一個有自己憲法與完整法律體系的國家,不可能、也不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與政治立場來決定本國公職人員的資格與義務。李貞秀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出身的陸配,在未完成有效退籍程序的情況下,以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身分進入立法院,卻把「中國不讓我退籍」轉化為「中華民國在逼人民做不到的事」,這不只是法律認知的錯位,更是對中華民國主權與國籍法底線的一種道德綁架。

民眾黨與部分立委在這起事件中,一面高舉「民選正當性」與「不得歧視陸配」的大旗,一面刻意淡化甚至掩蓋《國籍法》第20條對公職人員單一忠誠義務的明確要求,實質上就是把政黨利益與個別立委的席次,凌駕於中華民國整體國家安全與憲政秩序之上。當一位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體系拘束的中國公民,有機會以中華民國立委身分接觸大量國家機密、掌握政策脈絡,卻又以「我無法退籍」「你們在強人所難」作為迴避法律責任的藉口,這對任何嚴肅看待主權與安全的國家而言,都是不可接受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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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講得很清楚:中國國籍就是「外國國籍」

第一個必須釐清的基本前提,是「中國國籍在中華民國法律下到底算什麼」。從歷史與制度來看:

  • 中華民國於 1911 年成立,延續至今,一直是自成一體的主權國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於 1949 年在北京建政,雙方之間從未有任何主權承接、合併或一國內部改制協議。

也就是說,無論在歷史事實還是現行法制層面,兩者就是兩個獨立的政權與國家體系。中華民國有自己的國籍法、憲法與選舉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有自己的國籍法與國安體系,雙方互不隸屬。

在這樣的前提下,《國籍法》第20條對「外國國籍」的使用,就不能被任意限縮或扭曲。中華民國的立法意旨非常簡單:
凡非中華民國國籍,即屬「外國國籍」;公職人員在就任前,必須放棄這些外國國籍,並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相關證明,才能完成就任與行使權力。這套制度適用於擁有美國、加拿大、日本、歐洲甚至未獲廣泛承認政權之國籍的雙重國籍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非例外。

換句話說,在國籍法架構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就是「外國國籍」,沒有任何特權,也沒有任何模糊空間。中國怎麼認定台灣,是中國自己的政治宣傳;中華民國的國籍如何被認定與規範,只能由中華民國自己的法律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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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貞秀沒退籍,是她個人的選擇與責任,不是被「強人所難」

李貞秀與民眾黨反覆對外強調,她曾試圖向中共相關機關申請放棄中國國籍,卻多次碰壁,因此「客觀上無法完成退籍」,中華民國政府卻仍要求她遵守《國籍法》第20條,等於逼人民做一件「做不到的事」,構成不合理的強迫與歧視。然而,這樣的論述在邏輯上有幾個致命問題。

第一,她早就清楚自己擁有中國國籍,並且早就清楚要擔任中華民國立委,必須符合國籍法要求。

  • 《國籍法》第20條並不是為了她而臨時訂做,也不是近期才出現的新規定,而是長期存在、適用於所有公職人員的一般條款。

  • 過去所有擁有美、日、加等外國國籍而想擔任立委、官員的人,都必須在就職前後完成退籍程序;做不到,就無法就任,或者必須為此放棄公職。

第二,退籍是她個人的選擇與規劃問題,而不是中華民國政府強迫她在不可能的條件下做事。
如果她真心認為自己的人生規劃就是要成為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她完全可以比照其他外籍背景人士的路線:

  • 先尋求移民他國,取得第三國國籍,再依法申請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 完成退籍後,再依程序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取得單一中華民國國籍;

  • 最後在符合國籍法要求的情況下,投入選舉或接受政黨不分區提名。

這條路不簡單,代價也不低,但正是許多長期旅外、原本擁有外國國籍而想參政的台灣人願意付出的成本。法律從來沒有規定「退籍一定要靠中國配合」,而是要求「要擔任公職的人必須拿出退籍成果」。做不到,就表示你不適任這個位置,而不是國家在欺負你。

第三,李貞秀選擇在「退籍問題沒有處理乾淨」的情況下接受民眾黨提名,這是她與民眾黨共同作出的政治決定。

  • 她不是不知道自己仍具中國國籍;

  • 民眾黨也不是不知道《國籍法》第20條的存在。

在明知法律門檻存在的前提下,硬要把她送進不分區名單,再在事後把所有責任轉嫁給中華民國政府與整個法律體系,說是「強人所難」,這不只是推卸責任,更是一種典型的道德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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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中國的「不配合」來質疑中華民國的法律,是顛倒主從

民眾黨與部分立委在論述上最嚴重的問題,是試圖用「中國不配合退籍」這個事實,來否定中華民國《國籍法》的合理性,甚至反過來要求國家因應中國的做法調整本國法律標準。

這種邏輯的根本缺陷在於:

  • 《國籍法》第20條要求的是「單一忠誠」,只要你有任何其他國籍,就必須放棄;

  • 中國不願配合退籍,是中國自己的主權決定與政治操作;

  • 若因此就說「台灣不應再要求退籍」,等於承認北京可以透過「不配合」來決定中華民國公職的准入門檻。

更嚴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國家情報法》、《反間諜法》等一整套國家安全與情報法制,明文賦予國家對公民在情報、協助與保密上的強制要求。一位仍具中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即使身在海外、身在台灣,只要被認定有接觸到敏感資訊,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要求配合中共的情報需求。

在這種情況下,讓一位仍受中國國安法拘束的中國國民,以中華民國立委身分接觸大量政府資料,甚至涉密國防、外交、國安內容,等於是主動把風險打開到最大。

  • 她在形式上宣誓效忠中華民國,卻在實體法律義務上仍受中共國安法制約束;

  • 這種雙重效忠甚至衝突效忠的狀態,本來就是《國籍法》第20條要避免的核心情境。

此時,不是中華民國在「強人所難」,而是中國在用不配合退籍的方式,逼迫台灣在國安與民主之間做「單向讓步」。如果此例一開,未來任何擁有中國國籍的人都可以用同樣理由要求豁免,就不只是李貞秀個案,而是整個國家安全底線被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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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眾黨的政治算計:把民選神化,掩護的是政黨利益與國安風險

民眾黨在這次事件中的發言策略,極具代表性。他們主軸大致包括三點:

  1. 不斷強調「陸配也有參政權」「不能歧視中國出身」,把問題包裝成族群與人權議題。

  2. 不斷重複「民選立委不能被行政權打壓」,把行政院的國安防護措施描述成「霸凌」。

  3. 反覆引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刻意淡化甚至完全不談《國籍法》第20條的適用。

這套話術表面上看似「捍衛民主與弱勢」,實際上有幾個危險後果:

  • 把「參選權」和「就任資格」刻意混為一談,好像只要被民選認可,就自動獲得完美正當性,連國籍與忠誠義務都可以退居其次。

  • 忽視一個基本常識:在所有民主國家,當選只是第一步,真正就任與行使職權之前,仍然必須通過資格審查與法律過濾(國籍、財產、刑責、賄選等)。

  • 把政黨對不分區席次的堅持,包裝成「捍衛陸配權益」與「對抗行政霸權」,實際上是要社會為一個明知有重大法律爭議的提名錯誤埋單。

更令人憂心的是,民眾黨這種論述如果被社會普遍接受,將來任何政黨都可以仿效:只要有人當選,就用「民意授權」作為盾牌,反對一切後端資格審查,從國籍到重大利益衝突都可以一概模糊。這樣的「民主」,實際上是在廢掉民主制度中負責把關的那一層機制,變成只剩投票儀式,而沒有法治與安全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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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立委的專業責任:不是只會喊「民意」與「人權」

身為立法委員,本來就有義務熟悉憲法、國籍法與兩岸相關法規,更應該理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立法用意,是為了在特殊的政治現實下,為兩岸人民往來與交流建立「最低限度的法律秩序與保障」,而不是為了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民國境內享有「超越一切法律」的特權。

  • 兩岸條例給陸配的是「可以參選」的機會,解決的是選舉門檻與資格歧視問題。

  • 國籍法第20條規範的是「公職人員就任前後的忠誠義務」,解決的是國家安全與效忠衝突問題。

李貞秀如果真的願意為中華民國服務,早就應該把退籍問題當成自己的責任優先處理,而不是在問題沒有解決的情況下接受提名、宣誓就職,再回頭要求整個國家為她的選擇讓路,更用「中國不讓我退籍」來指控中華民國政府「強人所難」。

一位連自己資格爭議都處理不清楚、連兩岸條例與國籍法基本關係都沒有搞懂的立委,如何能在重大國家政策上做出負責任的判斷?如果這樣的標準都能被接受,只因為她是「民選」或「陸配」,那麼中華民國的公職專業門檻將被徹底拉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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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真正的出路:個人負責、政黨止損、國家守住底線

從制度角度看,這件事情其實有一條最簡單的解法:

  1. 個人負責:
    李貞秀必須承認,在接受提名與就職之前,沒有把退籍問題處理乾淨,是她個人的選擇與決定,而不是國家「逼她」做不到的事。如果她真心想以立委身分長期服務台灣,應該在離開中國國籍這件事上展現足夠決心,而不是要求法律為她例外。

  2. 政黨止損:
    民眾黨必須承認在提名策略上的風險判斷失誤,願意用其他「適格、無國籍爭議」的候選人遞補不分區席次,而不是把錯誤合理化,甚至把攻擊矛頭指向整個法制與行政體系。

  3. 國家守底線:
    中華民國政府在這件事情上,唯一可以也應該堅持的是:

    • 不因個案壓力而鬆動《國籍法》第20條對公職單一忠誠義務的要求;

    • 不容許「中國不配合退籍」變成繞過資格門檻的捷徑;

    • 持續透過行政提醒、國會自律與必要時的司法/憲法程序,把「中國國籍是否屬外國國籍」「兩岸條例與國籍法的適用順序」清楚釐清。

只有在這三個層面同步就位,中華民國才能在尊重陸配參政權、保障民主程序的同時,維持主權與國家安全的基本防線。反過來說,如果我們因為一個政黨的不當提名與一位政治人物的個人選擇,就願意把整個國家的國籍法與國安底線往後退,那才是真正的「強整個國家人民之所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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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籍不是護身符:李貞秀、民眾黨與中華民國國籍法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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