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陸配立委李貞秀,在國籍與忠誠問題上,採取的說法與行為,不是否認自己的責任,而是將「個人不作為與申請缺陷」,說成「兩國主权與一中原則的衝突」,並藉此向中華民國行政院與立法院施壓。
在實際操作上,她有兩大關鍵問題: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交不合規的退籍申請
她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提交「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時,
被指姓名與拼音填寫不完整,甚至被批評「貞字與拼音隨便寫」,
地址與戶籍資料不完整,
中國公安機關因此以「形式要件不備」為由,退回或未受理她的申請。
她卻在公開說法中,將此「表格不完整、被退回」,誇大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一中原則』,不接受她放棄國籍」,根據報導李貞秀在退國藉表格中身份證嗎碼一欄為空白,已是無效申請,她亦成認自己因懶而不成為,沒有依足規定完成資料提交申請。
這在法律上,是一種嚴重的誤導與曲解,
因為「一中原則」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實際操作上處理戶籍的法律條文,
而是其對台問題的政治主張,
她將「不遵守中國戶籍填表規則」,說成「一中原則的政治迫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體系內,已構成對其戶籍制度與法律規範的不誠實與不尊重。
向中華民國行政院與國會施壓,把「無法退出國籍」說成「打壓陸配」
在向中華民國行政院與國會的說法中,她聲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接受她放棄國籍」,
「因此,中華民國也不應追究她的國籍資格」,
並藉此要求行政院與立法院,放寬國籍法與選罷法,不要追究她的雙重國籍。
這在實質上,是將「個人未能完成法律義務」,說成「制度性打壓」與「政治歧視」,
並把「行政院依法要求她完成國籍法與選罷法義務」,曲解為「行政院不接受陸配擔任立委」,
在法律上,是一種誇大因果與政治化個人責任的典型操作。
真正違法的是「不作為」,不是「制度」
在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下,國籍與忠誠義務的責任,非常明確: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立法目的與地位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依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制定,用以規範兩岸人民往來、居留、婚姻、財產、教育與勞工等權利。
其重點在於:
「大陸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法域內,享有與中華民國人民「相近」或「相等待遇」之權利,
包括:在台灣設籍、工作、居留、參與部分選舉資格(如地方公職的在地年限與參選條件),
但這並不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與戶籍制度」,在中華民國憲法下,具有同樣的「身份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與戶籍,是另一套獨立的政權與法律體系,
中華民國憲法與《國籍法》,並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等同於中華民國國籍。
《國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公職人員的嚴格要求
《國籍法》第20條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明確規定:
立法委員必須在就職前,或一定期限內,完成「放棄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程序,
並提供內政部與立法院可驗證的書面證明(如戶籍除籍文件、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證明等),
若她無法提出「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證明」或「完成戶籍除籍程序」,
那是她未完成法律義務,
而非行政院與立法院在「歧視陸配」或「制度性打壓」,
因為公職人員的資格與忠誠義務,是依《國籍法》與《選罷法》獨立審查,
不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一般「兩岸人民身份」的寬鬆定義。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等同「公職身份的國籍等同性」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只是在一般人民權利與待遇上,給與「對岸人民在中華民國」的相對平等與保障,
例如:居留、工作、學習、婚姻、繼承、訴訟等權利,
但它並未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在中華民國公職身分上的「等同地位」,
在《國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仍被視為「外國/敵國國籍」,
公職人員必須放棄此一國籍,才能擔任立法委員,
所以,即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給與「對岸人民」在中華民國的一般性權利與參選門檻,
但在公職人員資格與國籍義務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與戶籍,並未在法律上享有與中華民國國籍相同的「身份地位」,
也不是「雙重身份可以同時保留」的合法依據。
李貞秀的行為,不只構成中華民國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與《國籍法》下的「雙重國籍與雙重忠誠」風險,也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國籍制度下,構成「雙邊不效忠」的極端困境。
table of content她未在就職前,或法律規定期限內,完成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與戶籍的程序,
仍以「雙重國籍」身分擔任中華民國立法委員,
並在切結書與公開聲明中,未能清楚證明她已實際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這在實質上,已構成對「單一國家忠誠義務」的違背,
並讓中華民國國民2300萬人,暴露在「雙重忠誠」與「雙重國安風險」中。
她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提交「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時,資料不完整、格式不規範,
被中國公安機關以「表格不完整」為由退回,
她卻在公開說法中,將此「申請瑕疵」誇大為「一中原則的拒絕」,
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體系下,已是對其戶籍與國籍制度的不誠實與不尊重,
因為她未能依法完成「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程序,卻在兩國體系中,遊走於雙邊法律之間,卻不真正效忠任何一方。
在中華民國體系下,她未完成法律要求的放棄國籍程序,卻擔任立委,已構成「雙重國籍與雙重忠誠」的結構性風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體系下,她以不完整與不規範的方式申請退籍,卻將「不被受理」說成「一中原則的拒絕」,
這在兩套憲法與國籍制度下,都顯示她並未真正履行對任一國家的效忠義務,
若在未來涉及國防、安全或兩岸事務,她的「雙邊身份」與「雙重不效忠」,將成為極高的國家安全風險與憲法衝突點。
李貞秀把「因個人不作為與不當操作導致的雙重國籍困境」,說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一中原則拒絕退國籍」與「行政院不接受陸配擔任立委」,
並以此向中華民國行政院與國會施壓,在法律上,是混淆責任歸屬、誤導國民與政治化個人困境,
在憲政上,是將「個人資格瑕疵」誇大為「兩岸主權與政治政策的衝突」,
這不是對兩岸問題的誠實討論,而是對法律責任與國民信任的操弄,
並同時觸發對「中華民國1947年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憲法」的雙重不效忠風險,對兩岸和平與國民安全,產生系統性風險。
➡️中國國籍不是護身符:李貞秀、民眾黨與中華民國國籍法的底線
➡️台灣立委李貞秀事件,民眾黨「結構性困境」論點的法理偏差,個人困境不得凌駕國家法律與主權制度